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案 由】 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告王某,男,1967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xx镇xxx村x巷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某购物广场租赁一专柜从事海鲜、生鲜销售。2011年7月24日,原告按约定在被告处结算时,被告开出违纪处罚通知单,告知原告2011年7月上半月被处以罚款28000元,原告不服,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2012年3月,在双方合同并未到期的情况下,被告令原告必须撤场,原告无奈被迫撤场。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非法收取的罚款2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一、因原告员工偷窃被告商场的商品,双方进行核算盘点后,原告自愿提出赔偿28000元,被告并未强迫;
二、按照合同约定,该款是原告应当支付的,系双方洽谈之后原告自愿支付的,且罚款交纳之后,原告并未提出异议;
三、28000元扣款并不同于行政处罚,而是来自合同授权,且经原告同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对原告罚款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营业款2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评析】
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被告主张,因原告员工盗窃其商品,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对其员工的过错承担责任,故对其罚款28000元。但被告并未提交足以证明该员工盗窃其商品的证据,且即便该员工盗窃属实,其行为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不应由被告开出违纪处罚通知单并对其罚款28000元,因此被告对原告罚款无法律依据。被告无证据证明因原告或其员工的过错造成其损失,亦未能证明该罚款系原告自愿提出的赔偿,故其主张依据合同约定扣除该笔营业款缺乏依据,不被法院采信。因此,被告扣除原告营业款28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返还原告28000元。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MS 643-7346-11271档案编写】